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黔府发〔2018〕10号)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建科通〔2018〕276号)的要求,结合《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十三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目录(第一批)的通知》(黔建科通〔2018〕303号),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磷石膏计价定额项目(试行),经广泛征集省内建筑行业实际应用状况基础上,近日予以发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指出,磷石膏计价定额项目(试行)为《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的补充配套定额项目,本定额项目(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本定额编制按磷石膏建筑石膏粉体材料为建筑材料考虑的,其他建筑石膏粉体材料为建筑材料的同样适用。采用磷石膏建筑材料,施工工艺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砌筑工程中采用“粘接石膏”为砌筑粘结剂,执行《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第四章砌筑工程相应项目,与定额不同时,材料可以换算,人工、机械不变。
2.采用建筑石膏模盒为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填充箱,执行《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项目。
3.采用磷石膏为介质的膨胀玻化微珠保温砂浆,执行《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第十章保温、隔热、防腐工程中“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相应项目。
4.采用石膏粘结剂粘贴室内墙面陶瓷砖,执行《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第十二章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中相应项目,与定额不同时,材料可以换算,人工、机械不变。
5.采用磷石膏建筑石膏粉体材料制成各类石膏板用于室内吊顶、隔墙、内墙贴面、天花板、吸音板等装饰项目,执行《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第十二章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和第十三章天棚工程中相应项目。
磷石膏砌块砌筑室内隔墙项目,当砌块砌筑粘接剂与定额用量不同时可以调整,但人工和机械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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